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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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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和階級矛盾這是唐初統治者的共識。早在李淵統治時期,唐政府就頒佈了均田令和賦役令,相比隋代的均田和賦役,剝削程度要大為減輕。特別是規定了不少減免稅賦的情形。凡是遇到水災、旱災、蟲災、霜凍等自然災害,盲者莊稼損失四成以上的,免租(田賦),損失六成以上的,免調(捐稅),損失七成以上的,免庸(勞役)。到太宗貞觀年間,更是大力加以落實。唐太宗一上臺,就免掉了山東受旱災比較嚴重的幾個州的租賦。貞觀二年,關中旱災,有的人窮到賣子為生,唐太宗知道了這個情況之後,命令政府用金帛代為贖回。貞觀三年,又免關中二年的租稅。再比如,貞觀十八年,唐太宗到靈口視察時發現受田不足,於是下令“錄尤少田者並給復,移之於寬鄉”,也就是讓受田不足的家庭移民到土地比較多的地區去。

此外,唐太宗還宗經常派遣使者巡視各地,考察官吏,勸課農桑。為了不誤農時,他告誡使者到達州縣時,當“遣官人就田隴間勸勵,不得令有送迎,多廢農時”。除了告誡,唐太宗還在法律中規定,“諸非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以此防止非時呼叫民工,有利於季節性很強的農業生產。

在均田、減稅賦、大力發展生產的同時,唐太宗還特別注意減輕刑罰。李淵當政時期修訂的《武德律》,主要是延用了隋代的《開皇律》,但是比《開皇律》要精簡一些。唐太宗上臺後,認為這個法律還是太嚴厲,於是在貞觀元年,就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本著“意在寬平”的精神,重加刪定。到貞觀十一年修訂完畢,這就是《貞觀律》。相比原來的法律,“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大大減輕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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