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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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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規則都實行了,確可使匹夫、匹婦,無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會內部無甚矛盾之世,我們亦可以相信其曾經實行過的。如此,又何怪後人視其時為黃金時代呢?視古代為黃金時代,不但中國,希臘人也有這樣思想的。物質文明和社會組織,根本是兩件事。講物質文明,後世確是進步了。以社會組織論,斷不能不承認是退步的。

有許多遺蹟,的確可使我們相信,在古代財產是公有的。

《書經·酒誥篇》說:“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這是周朝在殷朝的舊土,施行酒禁時嚴厲的誥誡。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當此酒禁嚴厲之時,何不在家獨酌?何得還有群飲觸犯禁令的人,致煩在上者之誥誡?然則其所好者,在於飲呢?還是在於群呢?不論什麼事,根深柢固,就難於驟變了。

漢時的賜酺,不也是許民群飲麼?儻使人之所好,只在於飲而不在於群,賜酺還算得什麼恩典?可見古人好群飲之習甚深。因其好群飲之習甚深,即可想見其在邃古時,曾有一個共食的習慣。家家做飯自己吃,已經是我們的恥辱了。

《孟子》又引晏子說:“師行而糧食。”糧同量,謂留其自吃的部分,其餘盡數充公。這在晏子時,變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則亦因儲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過借他的房屋儲藏,更古則房屋亦非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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