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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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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論述的是19世際英國的情況,那時候的工作日“本身是不定的”。他把當時圍繞工作日長度所發生的鬥爭概括為:“資本家要堅持他作為買者的權利,他儘量延長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個工作日變成兩個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這個已經賣出去的商品的特殊性質給它的買者規定了一個消費的界限,並且工人也要堅持他作為賣者的權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內。於是這裡出現了二律背反,權利同權利相對抗,而這兩種權利都同樣是商品交換規律所承認的。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歷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過程表現為規定工作日界限的鬥爭,這是全體資本家即資本家階級和全體工人即工人階級之間的鬥爭。”(《資本論》第一卷第259、262頁)商品買賣的契約說明的就是買者的權利和賣者的權利,而在馬克思看來,這些權利都是極不完全的,它們本身並不能規定工作日的長度。

《資本論》的論述沒有告訴我們,當時英國工廠中的勞動時間是否是由勞動契約規定的。可以推測,當時工作日的不確定、過長的工作日,有一部分是由於僱傭工人的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時間不同、規定的勞動時間過長。但是,我們從《資本論》所轉述的許多事例中可以看出,當時那種過長的工作日,有很多並不是在勞動契約中就規定好了的,而是僱主利用其“剩餘控制權”而隨意延長勞動時間。馬克思說,資本家“堅持他作為買者的權利”,“想從他的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取得儘量多的利益”(《資本論》第一卷第262、261頁)。這種表達也已經暗含著資本家在契約允許的範圍內任意處置買入的勞動力、從而擁有“剩餘控制權”的意義。在馬克思看來,工人要在僱主的這種“剩餘控制權”面前保護自己,就必須聯合成一個自為的階級,“作為一個階級來強行爭得一項國家法律,一個強有力的社會屏障”(《資本論》第一卷第335頁)。英國限制工作日的法令“把屬於工人自己的時間和屬於僱主的時間終於明顯地區分開來。工人現在知道,他出賣的時間何時結束,他自己的時間何時開始”;“他預先準確地知道了這一點”(《資本論》第一卷第335頁所引用的工廠視察員報告)。用當代企業理論的術語說就是:資本家堅持規定工作日的長度是他享有的剩餘控制權,而工人階級則要透過集體的鬥爭剝奪資本家的這一權利,由國家來強行制定一份標準化的勞動契約,將標準的勞動時間作為法律規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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