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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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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商鞅在這裡有一則極為深刻的法哲學理念——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這句話翻譯過來,幾乎是一種黑格爾式的思辨: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體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種能夠保障法律必然執行的法律。這一思想的基礎邏輯是:社會是由活體的個人構成的,社會不是機器,不會因法制完備而百分之百地自動運轉,其現實往往是打折扣式的運轉。這一思想的延伸結論是:正因為法律不會無折扣地自動運轉,所以需要強調執法,甚至需要強調嚴厲執法。體現於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於善於執法的人才,從而保證法律最大限度地達到立法目標。也正因為如此,秦法對官員“不作為”的懲罰最重,而對執法過程中的過失或罪責則具體而論處。

顯然,商鞅將“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則,國皆有法而依舊生亂。此後兩千餘年的中國歷史上,包括韓非在內,沒有任何一個人將司法的重要說得如此透徹。理解了這一點,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歷史原因。

四則,反對“濫仁”的司法原則。

商鞅執法,一力反對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賞刑》雲:“(法定),聖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依法)殺人不為暴,(依法)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則,在王道理念依然是傳統的戰國時代,是冷酷而深徹的,也是很難為常人所能理解的。“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的肅殺凜冽,與商鞅的“法以愛民”適成兩極平衡,必須將兩極聯結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這一思想蘊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義,是對依法作為的根基維護。對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領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懼的。這一司法原則,其所以在秦國紮下了堅實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對權貴階層同樣的執法原則,同樣的執法力度。從這一原則出發,秦法還確立了不許為君王賀壽等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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