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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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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了一下思路,知道這又是我們那個老闆給我下的套,於是正色道:“報告公訴人,我們電腦公司裡的一些東西是無實物的,例如電腦軟體。我當初在預審單位說的市值,僅僅是電腦的價值,而不包括電腦裡的軟體。這一點我需要宣告一下,因為這臺電腦交給我的時候我透過趙某的同意,將這個膝上型電腦全盤格式化,也就是說這臺電腦在我接手的時候,他是同意了這臺電腦不帶任何有價值軟體的。在我使用的過程中,裡面的所有軟體都在我在網際網路上下載的免費軟體,沒有花費公司的一分錢。而這個清單裡既然包括電腦軟體的價值,肯定是不復核實際情況的。至於趙某說公司給了我好幾次不等的現金,我在這裡需要說一下。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三個月,唯一隻收到了趙某的一次現金,就是我過生日那天向趙某預支的三百元工資。另外趙某看我喜歡抽菸,就給我買了一條價值五十元的某某牌香菸。一共是三百五十元。”

公訴人點點頭,接著問:“這臺電腦趙某交給你用的時候,是按照什麼形式交給你的?”

“報告公訴人,這臺電腦是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之後,趙某分配給我使用的。當時全公司只有我一個程式設計師,而公司有幾個大的開發任務。所以趙某就希望我為他加班趕工。但是公司的寫字樓晚上八點鐘就清樓鎖門了,而我自己租住的宿舍也沒有電腦,所以趙某就告訴我把公司的筆記本分配給我用,我可以帶回家,而且可以隨意使用。當初他告訴我的是:這臺電腦我有絕對的使用權”我知道職務侵佔的最大本體就是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務。所以如果我們老闆說這臺電腦根本就不是我管理和使用,而是別人用的電腦,那職務侵佔就變成盜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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