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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參與經濟財富分配過程的角色來分,經濟體大致有四類人,老闆、打工者、政府和純消費者。老闆出資組建經濟機構以資本回報的形式獲得財富分配,打工者出賣勞動力以工資收入形式獲得財富分配。政府既不出資也不出賣勞動力,但政府依靠國家暴力提供服務(例如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等等)獲得財富分配權,政府以稅收和收費形式參與財富分配,綜合稅率是政府分配財富的比例。我們可以把黑社會作為非法政府來看待參與財富分配過程。純消費者是指完全依靠別人生活的人,例如小孩子和老人,他們只消耗財富,不生產財富。
因此,經濟體中財富分配的核心問題很簡單,就是資本回報率、工資費率和綜合稅率的高低問題。因為經濟體創造的總量財富是給定的,所以三個比率中有升高的,就得有下降的,不可能出現三個同時升高的情況。在政府綜合稅率既定的情況下,資本回報率越高,相應地僱工的工資費率肯定會下降;如果員工的工資費率不斷上升,那麼資本回報率自然會不斷下降。因此經濟增長帶來的財富增量分配可能不公,但是總量並不會因為分配問題而減少,只是集中到少數人手裡而已。
問題是,政府綜合稅率、資本回報率和工資費率是如何決定的呢?
政府的綜合稅率主要取決於政府的收稅能力,收稅能力由政府的強制管理能力和政府間的競爭決定的。法幣體系下,政府的綜合稅率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較隱晦的鑄幣稅,第二部分是其他實體稅費,例如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等。政府壟斷貨幣發行權徵收鑄幣稅,貨幣發行量越大,通貨膨漲率越高,政府徵收的鑄幣稅就越高。政府透過稅收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無償”直接收取其他實體稅費。一般來說,民主政府的增稅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故增稅能力相對較弱;專制集權政府的增稅能力就比較強;而獨裁政府的增稅能力在理論上是無限的,獨裁政府不但可以獲得所有增量財富,甚至可以直接搶奪居民的存量財富。解放戰爭後期,國民黨政府因為鉅額軍費開支導致財政面臨崩潰,物價飛漲,當時流通的貨幣——法幣失去信用。為了掠奪民間財富,1948年8月19日國民政府以總統命令釋出《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規定自即日起以金圓券為本位幣,發行總限額為二十億元,限11月20日前以法幣三百萬元摺合金圓券一元、東北流通券三十萬元摺合金圓券一元的比率,收兌已發行之法幣及東北流通券;限期收兌民間所有黃金、白銀、銀幣及外國幣券;限期登記管理本國居民存放國外之外匯資產。這個緊急處分令抹掉了國民政府跟黑社會的最後一點區別,等於直接拿槍對著老百姓的腦袋說:要錢還是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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