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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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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一定是一百五十米外,如果因為你設定的警告標誌達不到這個距離,致使發生二次事故,那麼我們事故民警是一定會在二次事故中給你劃責任的,最起碼也是次要甚至同等!可惜的是,憑我在高速公路上這幾年的實踐,沒有一個當事人會“捨得”將警告標誌設定到位,真的!沒有一個!能在車後五十米以外設定標誌的就令我刮目相看了!還記得去年夏天的午夜,我和隊上的一個老同志巡邏回單位的途中,在對面半幅的下坡行車道內發現一起剛剛發生的交通事故,兩輛大貨車的四五個當事人就“若無其事”的或倒或躺在事故現場後方的路面上,唬得我倆趕緊連勸帶趕得將人弄出護欄外,前後也就三五分鐘,就又有一輛大貨車駛過剛才躺人的路面在我眼前三四米的距離撞上了事故現場!當時的腿說不軟真的是假的,如果我們不是路上偶遇,而是接到當事人的報警電話才出現場,那麼車後的這四五個人會一個不剩!當然,如果你的車輛沒有三角警示牌或錐桶,你也可以將色彩鮮豔的旅行包或機油桶甚至路邊的樹枝等等拿來借用,可是千萬不要搬石頭哦!那性質就變了!說到報警,經常有當事人發生事故後,第一個電話打給老婆孩子,第二個打給朋友,第三個打給保險公司,等到想起報警,距離發生事故已經個把鐘頭了!如果因為這樣發生二次事故,對不起,你一樣要承擔二次事故的法律責任!發生事故後,設定警告標誌、人員轉移到路外、及時報警這三樣缺一不可,任何一個環節的不規範致使加重事故後果或直接導致二次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放心,保險公司的報警時間限定在48小時內,你就是第二天再報也來得及,幹嘛一定要在險象環生的現場避重就輕?十一、不要在高速公路上丟棄廢物、行人不要上高速這兩條是相輔相成的,怎麼,不理解?我們這裡每天都有路外的窮苦村民上路撿空的飲料瓶,趕也趕不完,你從這頭把他攆下去轉個圈他又從那頭上路了,這就直接導致了一個後果:我們大隊每年都有三五起無名屍案件,說它是無名屍,是因為現場沒有肇事車輛,也有的大貨車夜間根本就不知道刮擦或撞上了行人,現場只有殘缺不全的碾碎的壓扁的屍體,有時男女都無法分辨,只能經DNA檢驗。至於撞傷的、撞殘的每年都有幾例,究其原因,就是您從車窗外扔出的那一個個飲料瓶,砸壞了來往車輛還是小事,我相信被砸得一定也不會放過你,可是就用那一個個小瓶子去換一個雖不富裕但卻鮮活的生命,您於心就忍嗎?當您搖下車窗拋棄廢物時,您可能就是一個間接的殺人兇手!過往的乘客朋友,不要再上高速公路上攔車、搭車了!還有那些上路撿空瓶和煤塊的人們,當高速機動車撞上人體時,人真的會碎的!我永遠也忘不了那年冬天夜裡一點多,我在路上守在一具無頭屍旁,昏暗的車燈中地方上太平間的老王拎著找到的一個女人頭走向我的鏡頭,開始我們還懷疑是謀殺,經縣市兩級法醫及刑警隊聯合屍檢,最終證實該人體是被巨大的衝擊力作用於背後,致使頸部撕脫後飛出一百多米遠,後來證實那個老太太精神不太好,收費站的監控顯示她確是一個人走上的高速,至於她要幹什麼,誰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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