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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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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秀的姐姐死後沒幾天,楊玉秀就跟我說她想繼續狀告李萬祥,又諮詢了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我對她說: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夫妻相稱,公開同丨居丨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丨居丨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覆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丨居丨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丨居丨生活的,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由此可以看出,構成重婚的法律條件是:當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丨居丨生活的。我們所提供的證據,我想能充分地證明這一點。如果李萬祥所施加的壓力太大,那麼,楊玉秀就是將證據提供出來也有不被採用的可能。

案子辦完之後,我一直高興不起來,楊玉秀所交的費用已全部用於辦案。我一分錢沒掙,倒不算什麼事,讓我放心不下的是,雖說楊玉秀拿到的證據在我看來足夠李萬祥喝一壺的,可一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真的就能搬倒位高權重的市法院副院長嗎?我不願多想,也不敢多想……

新“楊三姐告狀”(5)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倍受關注的婚姻法修改草案的第二稿裡增加了制裁“包二奶”的內容,即“包二奶”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要承擔民事責任。“包二奶”是一種人們通俗的說法,用法律語言表述為禁止重婚和其它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再說我們國家反*的力度正在一步步加大,對司法*的問題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這對楊玉秀來說無疑都是利好的訊息,但願她能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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