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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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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上記錄:漢文帝車駕過中渭橋,一個人從橋底下突然鑽出來把皇帝的御馬驚了,劉恆很生氣,讓張法官治他的罪。張法官審訊後發現是個意外,屬於民事事件,打算罰點錢放掉。劉恆不幹了,那可是驚了聖駕呀。罪該殺頭。張法官卻認為:律條上沒有說因意外驚了聖駕就必須殺頭,按律條就應該罰錢放人。要不然陛下你就不要把這個人交給我審,直接殺掉算了。既然陛下讓我審,就必須按法律辦事。劉恆只好按照張法官的審判結果,放掉了那個人。

其實,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辦事的不僅僅是張法官,而是劉恆自己。劉恆為了保證社會安定、基業長青,就必須限制特權階層,限制特權階層就必須依法治國。

但是文景之後,武帝就不滿足於完全依法辦事的張釋之法官這樣的人了,而是開始重用酷吏,張湯、義縱、寧成這些新一代法官登上了歷史舞臺。法律是什麼?法律就是張湯,張湯就是法律,犯了法的要往死理打,沒犯法的也要往死裡打。

唐朝武則天時期,出現了一個史無前例的酷吏:來俊臣。

來俊臣法官不管法律專搞冤獄,專門養了一大群打手無賴,凡是武則天不喜歡的人,還有他自己不喜歡的人,一律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發明的酷刑比張湯有過之而無不及。

古代,法律是什麼?是皇帝?是張釋之?是張湯? 是來俊臣?其實,法律什麼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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