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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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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09 23:22:42

二十六、情感和家庭

飛行員是個特殊的群體,其工作性質決定了我們的戀愛、婚姻生活與普通人不一樣。

最明顯的就是提倡晚婚。在上世紀六十年代,還沒倡導晚婚晚育的時候,就已經規定飛行員的結婚年齡在28週歲以上了,而30歲結婚的老飛大有人在,就為了無牽無掛地把美好的青春年華奉獻給飛行事業。

再就是配偶的政審條件嚴苛。飛行員找物件時,要先向組織彙報,經過政審合格後才能正式相處,保持關係,否則就要立即“關車”。所以我們找個物件也挺困難的。

結婚後,除了節假日可以和家人一起吃飯,平時一律在空勤就餐。睡覺呢?也有規定。儘管隨軍的妻子住在家屬院內,也不能夜夜廝守,只能週末回去團聚。凡是飛行日,所有的飛行員都必須在部隊宿舍,晚上不準回家,這也是為了保證飛行員的安全。兩地分居的飛行員,妻子來隊探親也得執行這項紀律。所以,飛行員婚後聚少離多是常態,即便能住在一起,也“吃不到一張飯桌,睡不到一個被窩”。

當然,組織上也儘量照顧飛行員這個特殊的職業,比如家屬的隨軍條件就很寬容。當時部隊規定的軍官配偶隨軍條件是很嚴格的,有“35歲,15年,營職幹部,大尉銜,外加飛行員”一說。“35歲”是指軍官的年齡在35歲以上的,“15年”是指當兵15年以上的,另外,職務是“營職幹部”或軍銜是“大尉”者,家屬才可以隨軍。而飛行員只要結婚了,不論年齡軍齡、職務軍銜,家屬都可以隨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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