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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1-18 15:16:33
鑑於長久不更新,補充下楚國的經濟、制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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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早期,周成王把一塊蠻荒之地封給楚人,旨在以此確定楚人對周王室的經濟附庸關係和政治隸屬關係,並無劃地為牢之意。事實上,以當時楚族的規模,絕非區區方圓“五十里”的“子男之田”(《史記·楚世家》)所能容納。但是,無論楚人實際佔據的地盤有多大,它從名義上來說都歸周天子所有,終西周之世都是這種狀況。
春秋早期,楚人熊通為了掙脫周室的控制,自立為武王。熊通稱王后的第一個目標便是銳意擴張領土。楚王將所滅之國改建為直接隸屬於楚中央政府的縣邑,並從新佔之地中拿出一部分封賞給貴族。從春秋早期到戰國中期,楚國的土地所有制走的是一條國君所有制與里社佔有制、領主佔有制、自耕農佔有制相結合的道路。而王田、食邑和小私有土地,則是楚國土地所有制最主要的三種形式。儘管貴族在其食邑內具有一定的支配權力,也儘管自耕農所佔有的土地從某種程度上說具有私有的性質,但是,楚王仍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用楚芋尹申無宇的話說,就是“封略之內,何非君土?”(《左傳·昭公七年》)需要強調的是,楚國存在著井田制度。但是,楚國的井田只是官方徵收軍賦計算土地面積的單位,而非百官俸祿的等級單位,更非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大約在春秋中期或許更早,楚國的土地制度開始發生某些變化,這些變化突出體現在土地交易的出現引起了里社土地的鬆動,貴族食邑世襲已成為客觀存在的事實,小私有土地也有進一步地發展。但是,楚國土地制度的這種變化仍然只是“量”的變化,它並未從根本上改變楚國土地所有制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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