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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3-05 09:56:05
不要對官二代搞有罪推定
對於合肥的毀容案,被害人律師已經公開提出要按照故意殺人來處理了,對此我也說一下本人的看法。如果這個案件成為一個促進社會矛盾激化和有罪推定的案件,中國的法治建設其實是倒退的。
此案就是一個普通的毀容案,與官二代無關,兇手父母不過是一個科級職員,在合肥這樣的省會城市當中與北京的處級幹部一樣多,根本不可能僅僅因為他的身份就讓丨警丨察害怕而不敢處理案件,如果是其父母託情的話,則是一個一般腐敗問題,真正的官二代是應當指高官身份特殊,丨警丨察僅僅因為其身份就害怕不敢管,其身份本身就可以帶來非法利益。而大眾情緒是被調動的,一看到官二代給大眾的感覺就是衙內惡少,而對方是美女,各種文學當中的紈絝子弟欺男霸女的情節就浮現在人們的眼前,大家的主觀是嚴懲罪犯,這是一個有罪推定的過程。
很多輿論要兇手死刑,毀容曾經有過死刑,而那個死刑是用丨硫丨酸來毀容的,強酸的危害比燒傷厲害的多,而本案還要參照整容恢復的情況,傷殘應當是整容無法恢復的才是殘疾。此案定故意殺人比較重,以目前的少殺慎殺原則正常情況下即使是成年人也難以死刑,本案應當是10-15年刑期比較合適,以不滿18歲法定從輕減輕的未成年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已經很重了。按照中國法律,故意傷害罪是這樣規定的,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定罪在10年以上就是很重的了,公眾不能把對於惡性犯罪的仇恨變成殺人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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