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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北京永盛聯機電產品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系改制設立。改制時,徐尚忠、付秀蘭(本案兩原告)分別認繳了被告公司註冊資本4%。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東。
出資之後,兩原告一直未參與被告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公司也從未向兩人出具全部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2010年1月8日,兩原告透過物流公司向被告寄送檔案,快運單上載明的快運內容為“查閱機電公司會計賬簿請求書”。同年1月11日,被告簽收了該檔案。
被告簽收後,沒有向兩原告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兩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知情權。
被告提出,檔案中只包括一份落款為列印字“徐尚忠”的請求書。請求書中記載:(徐尚忠、付秀蘭)出資完成後一直未能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現請求公司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供其查閱、複製。兩原告多年來從事的職業與被告公司經營內容一致,其查閱動機不明確,可能損害被告公司的利益。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詢問兩原告的查閱目的。兩原告陳述,被告改制之前連年盈利,改制之後幾乎沒有盈利,甚至虧損,故兩人希望透過查閱會計賬簿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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