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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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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宣宗大中七年(853年),朝廷總收入只剩下九百二十五萬餘貫,其中兩稅五百五十萬餘貫,茶酒稅八十二萬餘貫,鹽利二百七十八萬餘貫,鹽利收入佔財政總收入的30%,已上升到兩稅的50.5%。

美中不足的是,製鹽業不像航空航天,並不是一個技術門坎很高的行業,巨大的利潤空間加上覆雜程度有限的製作工藝,必然會給政府創造出海量的私人競爭者。顯然,假如百姓能買到便宜的私鹽,就不會選擇昂貴的官鹽,這不是靠一紙法令就能真正制止得住的。一個前途遠大的朝陽產業——私鹽販因此應運而生。他們的經營活動,重創了帝國政府的鹽利收入。

帝國政府對有人敢從自己盤中奪食,自然會感到分外不爽。想想看吧,在我們州官放火的時候,竟然有百姓點燈?反了你的!錢帛攸關(白銀差不多是在唐朝中期進入流通領域,成為交易貨幣的,不過因為數量不足,唐朝的流通貨幣仍以銅錢和絹帛為主),是可忍,墪不可忍?

因此,帝國政府不斷出臺對制販私鹽懲治辦法,對鹽販的打擊力度私毫不遜於今天各國政府打擊毒販。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 “一斗以上杖背,沒其車驢,能捕鬥鹽者賞千錢;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司彔彔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刮鹻土一斗,比鹽一升。”最嚴厲時,私自制販鹽達到一石(約合53公斤),即可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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