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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6 21:49:44
請求事項:
1.請求裁判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的工資XXXX元(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
2.請求裁判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金XXXX元,以及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金XXXX元(被申請人已工作滿半年)
3.請求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深戶)社保保險費XXXX元(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
4.請求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7個月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XXXX元(按照深戶實際工資13%繳納,自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
5.請求裁判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6日的工資XXXX元,補繳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XXXX元
6.請求裁判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由於被申請人超期試用期應補發的工資XXXX元(2011月7月至2011年10月)
7.請求裁判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2012年1月4日工作期間的出差費用XXX元
共計:XXXX元
事實與理由:
2011年6月8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工作職位為銷售客服,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定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直到2011年11月1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定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XXXX元。 在2012年1月6日,被申請人突然通知解聘請人,強制關閉申請人的工作電腦並強行將其搬走(有錄相為證),後又強行把申請人趕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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