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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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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知道了一些大概情況,但我不是很瞭解相關的勞動法是怎麼說,感覺還是沒有底;律師建議三四個月就可以接受了,雖然前面五個月沒簽合同,後面簽了合同,那前面五個月沒合同還可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嗎?那實際上應該是多少,我的底線是多少了?

我又繼續在百度上查詢相關的資訊,找到的很多資訊是沒簽勞動,做了幾個月被辭退了,可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簽了勞動合同,然後被無故辭退了,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提問者:rw22** | 懸賞分:15 | 瀏覽次數:781次

我10年1月26號入職,當時說試用期3個月,3個月後籤合同。但時隔3個月19天后,也就是10年5月16號通知我不要去上班了,理由是公司不景氣。

我想問一下,試用期沒簽合同。並且試用期也沒交保險,試用期過了無故解僱我,我應該能得到哪些賠償啊?謝謝!

最佳答案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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